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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林业大学2015年关于做好 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增列及延聘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6-04    作者:     来源:     点击:

各博士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关于改革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核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1995】20号)和《关于进一步下放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批权的通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1999】9号)文件要求,并结合落实《东北林业大学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精神,特对2015年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增列及延聘工作做如下通知。

一 增列及延聘原则

第一条 博士生指导教师是一个重要的工作岗位,而不是教授中的一个固定层次和荣誉称号。

第二条 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增列要遵循有利于学科建设和调整学科结构,有利于发挥指导集体的作用,有利于培养经济建设、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需要的高层次专门人才以及按需设岗的原则。

第三条 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

第四条 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确定遵循“选聘分离、注册上岗”的原则。

二 增列条件

第五条 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治学严谨,作风正派,能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有较高的外语水平,具备用外语进行学术交流和撰写科技文章的能力。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每年保证半年以上的时间在国内指导博士生。

第六条 在本学科学术造诣较深,能坚持正常工作,担负起实际指导博士生的责任,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有教授(研究员或相当职称)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57周岁(1959年1月1日以后出生)以下;

(二)特别优秀的副教授(副研究员或相当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1970年1月1日以后出生)。

第七条 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学术水平应居国内本学科的前列,能及时掌握本学科的前沿领域及发展趋势,近五年(2010.1.1—2014.12.31)科研成果满足下列条件中的第(一)条,以及第(二)至(四)条中的一条:

(一)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CSCD核心期刊上或SCI源刊物上公开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8篇及以上,其中至少2篇为SCI、EI、A&HCI收录论文;或在本学科领域发表公认的顶级SCI收录学术论文(即本学科JCR分区Ⅰ区期刊论文)1篇及以上;或在本学科领域发表SCI、EI、A&HCI源刊论文5篇及以上。

(二)主持过或正在承担国家级重点科研项目1项(排名前2),或国家级一般科研项目1项(排名第1);

(三)获国家级科技成果奖1项(一等奖前9名、二等奖前7名),或省(部)级科技成果奖1项(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第1名),或社会力量奖(梁希科技奖等)1项(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第1名);

(四)获授权发明专利3项(前2名)。

第八条 所从事的研究方向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际应用价值,承担科研项目并有较充足的科研经费。课题现有在帐总经费为:法学学科5万(含5万)元以上,管理学学科10万(含10万)元以上,理、工、农学学科30万(含30万)元以上。

第九条 应完整地培养过一届硕士研究生,或参加过博士生指导小组工作并完整的协助培养过一届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较好。近五年内指导的硕士研究生论文在各级主管部门后评估中未有不合格者。

第十条 近五年在研究生教学过程中未出现重大教学事故。

三 增列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担任博士生指导教师的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具体如下:

(一)本人申请

拟申请担任博士生指导教师的申请人根据增列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向所在学科提出申请,下载“东北林业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增列申请表”并填写,同时提交本人有代表性的论著、奖励证书等材料原件,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复印件装订成册(一式五份)。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否则取消其评审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二)材料核准

以学科为单位,由研究生秘书统一到计财处、科研院、人事处、研究生院等相关部门对申请人材料中的有关项目进行核准。

(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博士生指导教师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及本学科实际需求情况,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和评议,主席签字确认。

(四)材料审核

各学科将初审通过的申请人材料交研究生院,研究生院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材料进行审查。

(五)通讯评议

研究生院负责择定并寄送3名校外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同行专家匿名评议,对其学术水平及指导博士生的能力进行全面评议。为了避免因学术观点分歧等原因导致通讯评议结果出现异议,申请人可提交申请,说明回避理由,提出需回避的专家名单(限2名),但不得提出回避送审单位。

(六)校学科组评议

校学科组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聘请相关或相近学科的博士研究生导师5至7人(人数须为单数)组成。校学科组负责对通讯评议通过人员的学术水平及指导博士研究生的能力进行全面评议。评议时应参考外单位同行专家的通讯评议意见。评议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学科组半数以上成员同意者即为通过。

(七)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听取对申请人的评议情况、评议意见并逐一审核申请人的材料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参加投票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人数须达到或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2/3(含2/3),投票结果方为有效。获得参加投票2/3(含2/3)以上同意票数为通过。

(八)公示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新增列博士生指导教师名单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九)申诉及异议

申请人如对审定结果有异议,享有申诉的权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研究生院受理博士生指导教师增列工作中有关单位或个人的申诉及异议。汇总后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处理,并反馈处理意见。

(十)聘任

公示无异议者即获得其所申请学科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至少参加1次导师培训并获得合格证后,学校予以聘任,同年无须注册直接上岗招收博士生。

四 延聘条件

第十二条 根据《东北林业大学博士生导师遴选、招生条件规定(试行)》(东林校研【2010】1号)文件精神,我校在编在岗的博士生导师年满57周岁(截止到2015年12月31日),若身体健康,且符合学校规定的下列招生条件,经本人提出申请,学科学院同意,报研究生院,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后可继续招收博士研究生,最迟可招生至62周岁。科研经费要求如下:

(一)以近三年主持的纵向科研项目到账可支配经费(F)额度确定最迟招生年限。标准为:

1.经费66万元(文管类6.6万元)≤F< 99万元(文管类10万元),可招生到58周岁;

2. 经费99万元(文管类9.9万元)≤F< 132万元(文管类13.2万元),可招生到60周岁;

3. 经费F≥132万元(文管类13.2万元),可招生到62周岁。

(二)近三年主持横向科学研究项目到帐经费总额按照50%折算比照纵向经费。

(三)院士享受终生博士生导师资格。

(四)全国百篇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获得者(不含提名)的第一导师可招生到67岁。

(五)兼职博士生导师(不含院士),年满57岁一般不再招收博士研究生。

五 延聘程序

第十三条 年满57周岁,拟继续招生的博士生导师需按以下步骤完成延聘申请手续:

(一)本人申请

申请博士生指导教师延聘资格的人员根据延聘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向学科、学院提出申请,下载“东北林业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延聘申请表”并填写,上报研究生院。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否则取消其延聘资格,不得再次申报。

(二)材料核准

以学科为单位,由研究生秘书统一到计财处、科研院、研究生院等相关部门对申请人材料中的有关项目进行核准。

(三)材料审核

申请人将核准后的材料送交研究生院,研究生院负责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查。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逐一审核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参加投票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人数须达到或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2/3(含2/3),投票结果方为有效。获得参加投票2/3(含2/3)以上同意票数为通过。

(五)公示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延聘博士生指导教师名单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六)申诉及异议

申请人如对审核结果有异议,享有申诉的权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研究生院受理延聘博士生指导教师工作中有关单位或个人的申诉及异议。汇总后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处理,并反馈处理意见。

(七)聘任

公示无异议者即获得其所申请学科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延聘资格。按《东北林业大学博士生导师遴选、招生条件规定(试行)》(东林校研【2010】1号)文件办理相关手续。

六 其他说明

第十四条 发表的SSCI源刊论文等同于SCI源刊论文,2篇CSSCI源刊论文等同1篇SCI源刊论文。正式出版1部国家规划教材或本专业学术专著(本人为主编或第一作者,且撰写10万字以上)等同发表2篇非检索的CSCD期刊论文(仅限1部),本通知所指学术期刊均应为本学科主流学术期刊。

第十五条 国家级科研项目分为国家级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两类。国家级重点科研项目包括:国家863、973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公益性行业专项重点项目等;国家级一般科研项目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和国家“948”项目等。另外,省级重大、重点项目等同于国家级一般项目,2项省(部)级科研项目等同于1项国家级一般科研项目;2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项目等同于1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国家级重点项目下课题等同于国家级一般项目;国家级重点项目下三级课题、省级重点项目下课题、各级团队项目下课题且经费达60万元以上也等同于1项国家级一般项目。

第十六条 省(部)级科研成果奖是指教育部和省级政府奖,社会力量奖主要指学校认可的奖项。

第十七条 年满57周岁及以上的博士生导师若由于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指导研究生,或不符合学校规定的延聘条件等,将停止招生。

第十八条 兼职博士生导师的增列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正高级职称且已聘为我校兼职教授。

(二)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和丰硕的科研成果,且正在从事重大项目的研究。

(三)有精力,能安排一定的时间指导博士生。

(四)与我校有较多的学术和科研联系。

(五)满足我校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增列基本条件,且要求的科研经费转到我校财务。

第十九条 根据按需设岗原则,学校对新增博士生导师将实行总量控制。

第二十条 本通知中所述各项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东北林业大学研究生院

2015年6月4日


( 发布:管理部 时间:2015年6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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